尊敬的广大市民、游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灵渠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一)禁止养犬区;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游乐场、歌舞厅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三)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
(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区域。
各类景点景区、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希望广大市民、游客共同遵守以上规定,共同创造良好的景区旅游环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灵渠景区
2022年3月2日